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2〕第1168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7-22

执行日期:1992-07-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