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第195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19

执行日期:2008-12-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与银行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业务,完善业务操作,提高办事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完成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出口货款预收汇额人工确认和预收货款无关单注销等功能的开发。现就启用上述功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20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开通系统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人工确认功能和预收货款无关单注销功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按本通知的要求,为登记出口货款预收汇的企业办理临时预收汇额的确认和无关单预收货款的注销等相关业务。
 
  二、外汇局接到企业要求确认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后(申请材料详见《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所有确认数据交换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
 
  三、出口企业发生预收货款退汇及其他无关单注销等业务时,应先在系统中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确认预收货款无关单注销(参考格式附后)。外汇局对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后,运用无关单注销功能完成注销操作。此项注销功能启用后,企业发生退汇及其他无关单注销时,系统不再将有关注销信息发送至联网核查系统。
 
  四、外汇局应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掌握操作要求,认真及时地审核企业提出的临时预收汇额或无关单注销确认申请,并在系统中完成操作。
 
  五、系统上述功能投入使用后,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一般不再以纸质核准件形式核准企业预收货款相关申请事项。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预收货款登记无关单注销确认申请表(参考格式)(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