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第14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25

执行日期:2008-08-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指导做好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录入和查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首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二、对已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各分局需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首页下载企业信息导入模板,并按操作要求,将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填入企业信息导入模板,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功能导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自动为企业建立登陆信息。
 
  三、以上手续完成后,新办企业即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相关的提款、注销登记等手续;各分局也可以使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的各项功能办理与该企业有关的业务。
 
  四、为便于各分局规范操作,总局已将操作手册发布在网上服务平台(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首页)供各分局下载使用。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