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兑业务项下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05〕第30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0-25

执行日期:2005-10-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8-01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保兑业务核销和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保兑业务涉及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具及国际收支申报问题,可以比照现行有关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