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综复〔2010〕第122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19

执行日期:2010-1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做好《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废止后相关衔接工作的请示》(甬外管「2010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辖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后,外汇指定银行应按以下原则办理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
 
  (一)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的,今后可以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或第四联代替。
 
  (二)外汇指定银行按规定审核通用机打发票后,应在通用机打发票原件上签章,并留存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第四联原件五年备查。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执行。
 
  三、通用机打发票启用后,各地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参照本批复明确的原则办理。
 
  各分局应对通用机打发票启用后国际运输项下相关外汇划转加强事后核查,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此复。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