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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综复〔2005〕第39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01
执行日期:2005-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部《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2005年第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有企业公务出国用汇,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购汇,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办理购汇手续。执行财政部73号文件的国有企业,需持出国任务批件及财政部要求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等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执行《通知》的国有企业,需持《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及护照、签证等文件到银行或你管理部办理。同时,企业应在《预算表》中承诺同一笔公务出国用汇不会出现重复购汇行为,并经单位授权的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
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仍应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及其他非常规签证的国家或地区,银行为其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应按照外交部定期公布的落地签证和免签证国家、地区的名单以及非常规样式签证格式办理。
对于外籍人员持外国护照公务出国购汇的,如其护照发放国与其前往国家之间有免签协议而无法提供签证的,银行应凭该外籍人员境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
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在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时,对于企业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偿还由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垫付的出国费用的,企业除应向银行提交补填的《预算表》外,还应提交盖有出入境签章的护照及出国人员的身份证明。对于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偿还由个人垫付的资金,可从该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支付的外汇须划转到公务出国人员的个人外汇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对于由于银行汇路不通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划转的,银行可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提取相应金额的外币现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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