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04〕第91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7-19

执行日期:2004-07-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7-2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我局7月14日收到《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对技术进口项下售付汇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至辖内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技术进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通知》(商技二字[200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