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复〔2010〕第20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05

执行日期:2010-11-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0-08-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请示》(交银函[2010]2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二、你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客户主体仅限于已取得国外(境外)长期签证(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居民个人,汇款用途按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审核真实性。
 
  三、你行只能办理代理你行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你行若开办代理境外其他银行开户见证业务,应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你行应当加强代理开户见证业务的监测,遇有异常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其他银行开办代理开户见证业务,可按照上述原则自行办理,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
 
  六、各外汇分局、管理部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