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资函〔2011〕第9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07

执行日期:2011-04-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10-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第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境外投资发展,2011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工作,现将《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并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
 
  二、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文件。
 
  三、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出具并盖章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
 
  四、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
 
  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具并盖章的备案证明。
 
  六、境内机构赴港澳地区投资适用于上述要求。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要求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