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

发文字号:国法函〔2012〕第19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7-04

执行日期:2012-07-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就执行〈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汇函[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的“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收付应当以外汇收付款项的行为的理解。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