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汇综复〔2010〕第58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6-13

执行日期:2010-06-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3-23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有关资金管理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0]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关于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据此,你分局可批准包括绿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以人民币形式保留其A股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并通过其存款账户办理上述资金在境内的留存、支付、投资以及划往境外等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开立其他账户。
 
  二、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应当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三、你分局应按照《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包括绿庭公司在内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减持A股或分红所得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境外机构或个人使用其存款账户内资金的用途,及时统计和监测资金划转金额及路径,并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报总局备案。
 
  此复。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