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跨境电商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统计函〔2023〕第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2-17

执行日期:2023-0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2022年全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值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二)在线订单: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包括自建自营平台如独立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应当支持开放注册用户,可浏览展示商品,并下单购买。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订购的货物不属于在线订单范围。
 
  (三)跨境物流: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放行,或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实际跨境运输。
 
  二、调查对象
 
  2022年度调查的对象为2022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按照“跨境电商统计调查样本企业清查指引”(附件1),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通过业务网邮箱将样本企业清查表(附件2)反馈至我司联系人。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业”。
 
  三、调查表式
 
  调查表式及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3、4。
 
  四、填报时间及方式
 
  调查采用在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为3月15日至31日。
 
  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样本企业18位社会信用代码或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为123456。
 
  五、其它事项
 
  (一)上述文档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请各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
 
  (三)统计调查中如有问题,请与统计司、杭州海关联系人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统计司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