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3〕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2-17

执行日期:2023-0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青岛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23年度下列税务师事务所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具备出具高新技术企业鉴证报告资质税务师事务所的通告》(2022年第7号)同时废止。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懿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恒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振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国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天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楷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衡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青岛瑞晖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