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4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2-21

执行日期:2023-03-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