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3〕第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2-07

执行日期:2023-03-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高非税收入征缴效率,适应非税收入信息化发展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我局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委托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启用《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凭证内容
 
  《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代码、凭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密码区、缴款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应缴金额、扣减金额、实缴金额、其他信息等。
 
  二、凭证用途
 
  该凭证在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可作为缴费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三、其他事项
 
  (一)该凭证目前仅在我局委托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增加使用范围将在我局网站公告。
 
  (二)我局委托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使用的《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上加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专用章”和代征单位收费专用章,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查验其真伪。
 
  (三)缴费人如需开具电子缴款凭证,应向代征单位提供符合开具要求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缴款人名称。如在代征单位登记的上述信息不完整或有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