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2023〕第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2-06

执行日期:2023-0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精神,进一步促进广西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执法方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正文明,持续优化广西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订)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二、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如其违法情节涉及两个以上(含本数)裁量阶次的,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基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除明确规定不含本数外。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首次”,以一个公历年度为计算区间。
 
  六、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