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1-29

执行日期:2023-0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相关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现对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馈。
 
  电话:010-65197358、65198683
 
  传真:010-65197773
 
  附件:拟推荐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附件
 
  拟推荐名单
 
  (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序号

拟推荐地区

1

辽宁省大连市

2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江苏省苏州市

4

浙江省金华市

5

福建省厦门市

6

江西省九江市

7

山东省潍坊市

8

湖南省长沙市

9

广东省深圳市

10

四川省成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