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设“预留调资支出”科目及相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预〔2006〕第515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06年中央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由于受公务员登记、确认等工作的影响,各级财政预留的增资资金要转到2007年发放。为真实反映2006年财政支出情况,并避免虚增2007年支出,现对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下增设611703项“预留调资支出”,反映各级财政部门2006年预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资金。
 
  二、2006年年末决算时应支未支的调整工资支出,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可按权责发生制作当年支出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预留调资支出”,贷记“暂存款”。
 
  三、预留的增资资金,2007年度实际支出后,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冲抵“暂存款”及相关科目。
 
  四、2006年地方总决算表格和2006年地方总决算按新科目转换表格的编制,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