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第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1-24

执行日期:2007-01-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经审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在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见附件1、2),按上述两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附件1: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自营勘探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