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第3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2-28

执行日期:2007-0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6〕7号),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上述政策进口的胶片长度为2000万米。以上胶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统一进口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