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第2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3-08

执行日期:2007-03-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16号),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