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7〕第15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20

执行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