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6〕第6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10-11

执行日期:2006-10-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9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40万吨柴油免征进口关税(两大集团各20万吨)。两大集团9月1日后在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