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医保发〔2022〕第4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28

执行日期:2022-1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统一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各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