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月征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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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1-11

执行日期:2023-01-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尊敬的纳税人:
 
  为有序做好1月大征期纳税申报工作,减轻节前办税压力,经研究决定,延长四川省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3年1月全省纳税申报期限延期至2023年1月31日。如您在2023年1月31日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