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7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01

执行日期:2022-1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第50号、 第53号修改)规定, 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 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 〔2008〕 10号)第五条、 第六条。
 
  二、废止《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 〔2009〕 105号)第一条、 第四条。
 
  三、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9号)第四条。
 
  四、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68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修改为“对纳税人识别号为18位码或前六位码与本地行政区划代码不一致的个体加油站, 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五、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和第七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 “13%”修改为 “适用税率”。
 
  六、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和第六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 “13%”修改为 “适用税率”。
 
  七、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改)第四条和第六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 “13%”修改为 “适用税率” 。
 
  八、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中增加“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主动报告的,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
 
  九、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项;
 
  将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
 
  十、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和第六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的 “13%”修改为 “适用税率” 。
 
  十一、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十二、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
 
  十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十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修改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