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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90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社函〔2022〕第18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20
执行日期:2022-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耿学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投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我部与民政部、中国残联在地方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报请印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全面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文件明确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近年来,针对部分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我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政策。2019年,我部与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指导各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效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2021年,三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指导各地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细化完善补贴政策衔接规定,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发〔2015〕52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目的,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地方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给予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生政策。其中,2019-2021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别增长4.4%、7.0%、9.2%。地方财政部门可统筹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有财力,支持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联合民政部积极指导地方出台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贯彻落实意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同时,指导各地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财政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885
财 政 部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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