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8〕第9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10

执行日期:2008-12-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为支持符合环保标准及其他要求拆船企业的发展,根据今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追加2008年度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废船进口额度15万轻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6号)的规定办理具体退税手续。此次追加进口额度后,2008年度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进口废船总量为45万轻吨。
 
  财政部
  20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