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7〕第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5-08

执行日期:2007-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调整磷矿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磷矿石(税号:25101010、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