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8〕第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08

执行日期:2008-01-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