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租赁贸易的租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2〕第80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2-03-10

执行日期:1982-03-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 ,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