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

发文字号:财税外字〔1984〕第1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4-01-18

执行日期:1984-01-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