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5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09

执行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杭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对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区、县数字电视公司(包括杭州萧山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富阳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临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桐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建德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淳安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按照杭州市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广电总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