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5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12

执行日期:2007-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