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5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07

执行日期:2007-12-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