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44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07

执行日期:2007-12-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农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