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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类项目设置和中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比例等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发〔2005〕第1号
法规分类:农业综合开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14
执行日期:2005-01-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机制创新,经研究,决定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类项目设置、中央财政有无偿资金比例等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为更准确地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建设内容,从2005年开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分类项目设置,由原“产业化龙头”、“多种经营”两类调整为“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三类。
二、在保持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总额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规范高效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2005年开始,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有偿、无偿比例统一调整为75:25。
三、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审和批复项目计划,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计划单列市的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含)。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审和批复项目计划,但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含)。
四、为体现集中投入,突出重点的原则,以省、区、市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
五、为有利于落实债务主体,实现滚动开发,从2005年开始,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也要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六、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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