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发〔2005〕第2号

法规分类:农业综合开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2-03

执行日期:2005-02-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山东省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的转变,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加大农业主产区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自2005年起,对部分省(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中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比例调整如下:
 
  1 江苏、山东省由原来的65∶35统一调整为70∶30。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由原来的75∶25和70∶30统一调整为85∶15。
 
  其他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中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比例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