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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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1-03

执行日期:2023-01-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