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2〕第10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29

执行日期:2022-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月份  放假时间  申报纳税期限
 1月  1月1日至2日  1月16日
 2月 2月15日
3月 3月15日
4月 4月17日
 5月  5月1日至3日  5月18日
6月  6月15日
7月 7月17日
8月 8月15日
9月 9月15日
10月  10月1日至6日 10月23日
11月 11月15日
12月 12月15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