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黔税办函〔2022〕第4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2022-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贵安新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