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2〕第15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28

执行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款相关规定和操作,请关注海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和“海南税务”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