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2〕第1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29

执行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缴费人依据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和缴费期限,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缴费人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六、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合作,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