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13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29

执行日期:2022-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2年起已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2023年是对第二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后一年,该类农产品进口数量达到年度触发水平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现将2022年度第二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