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3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2022-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