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文字〔1986〕第276号

法规分类:社会保障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06-25

执行日期:1986-06-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后,有些部门和地区询问事业单位人员能否比照执行。经与民政部、劳动人事部研究决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一律比照《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通知》中有关“工资计发”的基数,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三、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因公牺牲、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各部门、各地区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的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