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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人社规〔2022〕第37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0-18
执行日期:2022-10-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照湘人社规〔2022〕21号文件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者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切实维护单位职工权益。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做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代缴代扣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各地社保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对需要办理关系转移、待遇申领、参保终止的职工,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为确保企业对缓缴政策“应知尽知”“能享尽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健全协作机制,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实现企业“即申即享”,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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