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7〕第1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17

执行日期:2007-07-1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铝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暂定税率形式,将电解铝(税号:76011090)的进口关税税率由5%下调至0%。
 
  二、对非铝合金制铝条、杆(税号:ex76041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