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可暂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4〕第3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4-01-27

执行日期:1984-01-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最近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等有关部门来函,对我国公司、企业租用外国船舶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的租金,建议免征所得税。经研究,为了有利于我国发展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收取的租金,同意暂免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