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字〔1988〕第29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8-01-01

执行日期:1988-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